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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民族大学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2023-03-21 15:04   审核人: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7〕32 号)和贵州省总工会《贵州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黔工总字〔2021〕58号)文件精神,把有限的工会经费收好、管好、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基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国家的有关财经制度、我校经费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经费是工会组织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履行工会基本职能,发展教育事业的经济基础。工会经费主要用 于工会工作中的教职工文化教育、思想教育、工会自身建设、干部培训和开展校园文化体育活动等方面。

第三条 学校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原则

(一)坚持遵纪守法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和筹集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坚持经费独立管理原则。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 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 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设立工会独立银行帐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坚持预算管理原则。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按规定编报预算、按预算批准的用途开支。学校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学校工会委员会审批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备案。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

(四)坚持服务职工原则。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重点用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教育和职工群众活动方面。

(五)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 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要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坚持民主管理原则。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工会经费收入包括:

(一)会费收入。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基本工资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指学校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学校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指学校依法对工会开展工作给予的各类经费补助。

(五)其他收入。学校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学校工会要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按照会员基本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学校应严格按照职工工资总额和规定的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 学校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 动。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学校工会组织开展教职工教育活动、文体活动、宣传活动、劳模疗休养活动、会员活动等发生的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用于工会开展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校工会开展或组织工会会员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文体比赛活动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工会文体活动要紧紧围绕单位和工会工作大局,服务单位和职工。

需评奖并发奖励的比赛活动每年举办≤2次,谁举办谁奖励,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赛人数的三分之二。奖金(品)标准:校工会或二级工会组织开展的文体比赛,一等奖≤300元/人,二等奖≤200元/人,三等奖≤100元/人,不得设置参与奖、优秀奖和鼓励奖等。不设置奖项的趣味性文体活动,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 100 元的纪念品。

工会举办的文体比赛,如有统一着装要求,可为参赛人员(含裁判、领队)购买服装(含鞋子),人均不超过600元,每人每两年限购一次。参加县级以上工会举办的大型文体比赛的参赛人员当年可增购一次。

工会在所在城区内开展文体比赛活动的,因比赛活动开展的需要,每人每天可安排一次工作餐,工作餐标准:40元/人/餐,活动工作餐凭餐费票据报销,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经单位领导批准到外地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比赛活动,参赛选手可按照学校出差标准规定报销差旅费。

文体活动中需聘请教练、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标准为:教练、裁判员、评委每半天不超过3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元。举办单位本职工作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担任裁判、评委和教练等工作人员的,不得领取劳务费。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 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劳模职工疗休养支出。用于工会承办和组织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活动的公杂费等补助。

(五)会员活动支出。

用于工会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开展春游秋游等的支出;用于工会在国家规定的重大法定节日开展的慰问支出:用于工会在会员生日、婚丧嫁娶、生病住院、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慰问标准按照《贵州民族大学工会会员福利及慰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工会组织会员外出开展活动时,范围限于省内,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和收费旅游景点开展相关活动,不得开支景区门票费、导游费、泡温泉费、补贴费等。组织春秋游活动时,确需在外就餐的,可安排一次工作餐,工作餐标准:40元/人/餐,凭餐费票据报销,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六)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第八条 职工服务支出。职工服务支出是指工会开展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职工创新活动、工会建家活动、职工书屋、职工互助保障、职工心理咨询等工作发生的支出。

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职工创新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的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职工创新工作活动发生的支出。

建家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方面的支出。

职工书屋活动支出。用于工会为建设职工书屋而发生的图书购置以及维护的支出。

其他服务支出。用于工会开展会员和职工普惠制服务、心理咨询、互助保障等其他方面发生的支出。

第九条 维权支出。维权支出是指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

(一)劳动关系协调支出。用于工会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支出。用于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以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的教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

(三)法律援助支出。用于工会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支出。用于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基层工会可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各级工会应按照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困难职工档案,按全总、省总关于困难职工帮扶管理规定依档进行帮扶。

(五)送温暖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工会补助职工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条 业务支出。业务支出是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

(二)会议支出。用于工会召开的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工会开展工会自身组织建设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等行政性支出。

第十一条 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是指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二条 其他支出。其他支出是指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四章 财务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管理原则

(一)遵守财经纪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坚决贯彻执行工会财务工作“两服务”的方针,贯彻执行经费使用“需要、合理、节约”的原则,保证工会经费的合理流向,使有限的资金使用合理、高效。

(二)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科学设置会计机构、合理配备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

(三)工会主席对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工会经费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原始凭证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的单位名称(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经办人的签名;接受凭证单位名称(贵州民族大学工会委员会);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若经济内容较多,可另附盖有销售单位财务专用章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

(二)原始凭证应真实、合法。发票按实际发生的经济事项开,且大小写金额一致;金额有错误的,必须由开票单位重开;费用支付原始凭证,经办人在票据背面签字;购买实物的,须经办人和证明人(或验收人)签字。

(三)电子票据。电子票据需按原版打印,不能截图或拍照打印,报销时须提供电子发票查验单。经办人及相关负责人对经济业务及电子票据的真实性负责。

(四)报销手续要完备。

1.常用支撑材料:如申请、说明或报告,相关资料复印件等。

2.二级工会开展活动报销须提供的支撑材料开展工会活动方案(报告)、参加工会活动人员签到表、发放纪念品签领表、就餐人员登记表、工会活动总结(附文字和图片)、购买纪念品询价报告、发票和费用报销审批单等。开展工会活动方案(报告)和费用报销审批单需要学院(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询价报告需要询价人(两人以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发票背面要有经办人、验收人签字。

第十五条 审批权限

(一)严格执行经费审批制度。一次性开支在5000元以内5000元的由工会主席审批;一次性开支在 5000元–10000元之间的由工会主席办公会或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后执行;一次性开支在1万元–3万元之间的由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提出计划,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一次性开支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由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提出计划,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7个法定节假日和生日慰问按《贵州民族大学工会会员 福利及慰问管理办法》由工会主席审核后发放。

(二)财务人员加强审核,严格把关。财务人员必须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监督职责。一切经费开支必须经过财务人员审核,对于原始凭证不合法、内容不完整、手续或附件不齐全、数字不准确的,财务人员有权要求重新办理或拒绝报销。

第十六条 报销流程

1.经办人填制报销审批单;

2.学院(部门)领导签字;

3.校工会财务人员审核;

4.校工会主席审批;

5.出纳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七条 结算方式

1.现金支付:慰问金、奖金、困难补助、劳务费等支付给个人的费用;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2.转帐支票、电汇、网银: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经济业务,如购买商品、服务、设备等。

第十八条 预(决)算管理

学校工会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

学校工会经费预算经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核和学校工会委员会审议后,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并向省教育工会备案。

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根据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学校工会定期向校工会委员会和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工会每年应根据年度经费收支情况,年终编制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学校工会经费决算经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核和学校工会委员会审定后,报省教育工会。

 

 监督审查

第十九条 工会经费监督审查原则

(一)校工会委员会设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议年度工会经费预算方案,监督年度工会经费预算的实施,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审查的主要内容为:预、决算编制是否合理;经费使用是否妥当;是否坚持财务制度;有没有违反财经纪律的情况;是否按规定报告工会经费收支情况等。

(二)工会经费的预算和决算经主席会议和工会委员会决定后,必须经过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做出审查报告后方可执行。

(三)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年年终对工会经费的收支情况进行审查;向会员代表大会(或团长会议)报告,并接受监督。会员代表大会(或团长会议)有权对经费的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四)工会经费年度收支情况,接受学校内部审计。

第二十条 工会经费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严禁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严禁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严禁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严禁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严禁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严禁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严禁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违法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贵州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黔工总字〔2021〕58号)和学校经费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根据《贵州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黔工总字〔2021〕58号)精神,本办法自2022年51日起执行。原《贵州民族大学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校党字〔2020〕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贵州民族大学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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