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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民族大学工会会员福利及慰问管理办法
2023-03-21 15:10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工会会员福利及慰问管理办法,规范工会经费使用,更好地为工会会员办实事、办好事,让广大工会会员感受到集体的温暖,进一步激发工会会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现根据《贵州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黔工总字202158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福利发放及慰问范围

第一条 在册在编教职工且按期缴纳工会会费的会员。新进人员入职时间由学校人事处定;退休后不再享受工会会员福利及慰问,退休时间按学校人事处下文退休起始时间认定。

第二条 工会会员直系亲属。工会会员直系亲属指会员本人的配偶、父母(包括配偶的父母)和子女,以及共同生活的继(养)父母。

第三条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的。

 

第三章  慰问标准、形式和流程

第四条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生病住院(含各类妇科住院治疗)的给予慰问品(金)500元,生病住院且手术治疗的给予慰问品(金)800元,癌症等重大疾病的给予慰问品(金)1000元。同一会员每年慰问不超过两次。

由二级工会报校工会,并提供经部门领导签字盖章的出院记录复印件。

第五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及生日。元旦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和中秋节每个节日每人发放慰问品(金)200元,春节和国庆每个节日每人发放慰问品(金)500元。会员生日发放慰问品(金)300元。

由校工会通过贵州银行工会会员服务卡发放。

第六条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校工会给予慰问品(金)500元(提供退休文件或退休证复印件),可以为退休离岗会员举办一次简洁的欢送座谈会。

第七条 工会会员结婚、生育。工会会员符合政策的结婚、生育,分别给予慰问品(金)500 元。

由二级工会报校工会,并提供经部门领导签字盖章的结婚证、出生证复印件。

第八条 丧葬慰问。工会会员去世,给予慰问品(金)2000 元;工会会员直系亲属去世,给予慰问品(金)1000 元。由学校、校工会、会员所在二级工会敬献花圈(单个花圈价格不超过200元)。

由二级工会报校工会,并提供经部门领导签字盖章的证明。学校及校工会敬献的花圈,由校工会报销;二级工会敬献的花圈,由二级工会报销。

第九条 特殊原因致困。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的,补助标准为500元、1000元两个档次。

由工会会员提出困难补助申请,经所在单位初审,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工会。学校工会委员会按照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和省教育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管理规定研究决定补助标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根据《贵州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黔工总字〔2021〕58号)精神,本办法自2022年51日起执行。原《贵州民族大学工会会员福利及慰问管理办法(修订)》(校党字〔2021〕35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贵州民族大学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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